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