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