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