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