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