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