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