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