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非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