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

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