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工作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年度工作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