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