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