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引用法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