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被引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