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法定代表人;

活动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