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