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