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