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