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