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