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