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