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