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