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