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接收举报事项的举报人、被举报人、主要内容、受理和办理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