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