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