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