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