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研究堆运行、应用情况;

异常、故障和事件情况;

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

堆芯变更、燃料操作、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和贮存、流出物排放等事项或者活动情况;

人员培训及主要运行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变化情况;

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