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