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要活动包括:
研究堆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者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制点时间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
研究堆营运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研究堆营运单位进行的新燃料进场、放射性废物或者乏燃料现场转移或者外运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
研究堆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者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制点时间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
研究堆营运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研究堆营运单位进行的新燃料进场、放射性废物或者乏燃料现场转移或者外运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