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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重要活动报告

第八条 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以公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有效方式,在进行有关重要活动前及时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要活动包括: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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