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四章 救援培训与训练 第三十五条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救援培训与训练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服务矿山企业的矿山救援队应当参加演练。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