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矿山救援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文件;
矿山救援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矿井通风安全基础理论与灾变通风技术;
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心理素质;
矿山救援装备、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遇险人员的现场急救、自救互救、应急避险、自我防护、心理疏导;
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典型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案例研究分析;
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