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队指挥员及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中队正职指挥员及技术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30天(144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学时);

副中队长,独立中队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正、副小队长的岗位培训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学时);

专职矿山救援队队员、战训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90天(372学时),编队实习90天,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学时);

兼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