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承担井下一线矿山救援任务和安全技术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作业,应当享受下列职业保障:

矿井采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工资、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等,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岗位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在高温、浓烟等恶劣环境中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增加一倍;

工作着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按照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

所在单位除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外,还为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矿山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应急救援人员因超龄或者因病、因伤退出矿山救援队的,所在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