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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经费和职业保障

第一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建立单位应当保障队伍建设及运行经费。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救援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可以按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中列支。 第一百六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承担井下一线矿山救援任务和安全技术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作业,应当享受下列职业保障: 第一百七十条 矿山救援队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为其申报烈士。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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