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井巷揭煤安全监护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揭煤前,应急救援人员佩带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配合现场作业人员检查揭煤作业相关安全设施、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警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在爆破结束至少30分钟后,应急救援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仪器设备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揭煤、巷道、通风系统和气体参数等情况,发现煤尘骤起、有害气体浓度增大、有响声等异常情况,立即退出,关闭反向风门;

揭煤工作完成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