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封闭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矿山救援队参加启封火区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启封前,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等情况,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侧人员,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启封时,采取锁风措施,逐段恢复通风,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复燃征兆,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后3日内,每班由矿山救援队检查通风状况,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并取气样进行分析,确认火区完全熄灭后,方可结束启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