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