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