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