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