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