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