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