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