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的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